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):

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,在警衔前冠以“专业技术”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的条件。
声明:本站提供的内容信息和网络资源均来自网络收集整理和用户投稿,仅限用于学习和研究目的,不得将上述内容用于商业或者非法用途,否则后果自负,版权争议与本站无关。若为网络资源,用户须在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,若您喜欢该网络资源,请支持正版,付费购买后可得到更好的正版服务。我们非常重视版权问题,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处理。
还没有评论,来说两句吧...